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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公布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www.qhrc.com.cn  2011-1-29 18:30:31  资讯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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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是指,对就业困难人员、务工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费用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按此规定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92.什么是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是指,对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据其参加培训情况给予一定费用的补贴。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此规定,可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职业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证等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等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对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93.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各地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

    培训工作主要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职业培训由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院、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实施)。

    94.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要参加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95.什么是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2009年,全国将组织3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详情见下表)。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参加就业见习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就业见习的组织单位。

    表:“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2009年度目标任务安排

    地区

    高校毕业生

    见习人数

    地方主管部门

    北京市

    500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

    1000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

    10000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

    3000

    山西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

    8000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

    12000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

    10000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

    10000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海市

    3000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

    15000

    江苏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

    1000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

    10000

    安徽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

    福建省

    10000

    福建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

    江西省

    1000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

    20000

    山东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

    2000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

    30000

    湖北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

    10000

    湖南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

    8000

    广东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自治区

    4000

    广西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

    11000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重庆市

    1000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

    8000

    四川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

    3200

    贵州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

    5000

    云南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

    500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劳动保障厅

    陕西省

    1500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

    600

    甘肃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

    500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自治区

    3500

    宁夏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自治区

    700

    新疆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合计

    3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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